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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 我国常见个人外汇业务政策指南 因为2006年12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最新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此次政策变更,是近年来政策变化最大的一次,因此从Baidu和Google过来的朋友,我总结的这部分已经过时。最新的在回帖里边。
此致!
孙氏谨启
人民币升值、国际人员往来数量激增,或许困惑了很多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朋友。洒家总结了我国外汇管理局的个人外汇业务政策,发布出来,以资飨宴,希望能给使用者一些帮助,减少不必要的周折。在此,由衷感谢曾经或者正工作在ICBC的战友们,也感谢折磨压制了洒家4年、也培养了洒家4年的ICBC银行。
特别声明:不保证所有政策在你看到和使用那个时点都是正确的;
一概不对使用此政策者负任何责任;
MSN框架关系,部分内容未附上,但可窥全貌。
有问题切磋、咨询的话,E-mail to: dio_sun@yahoo.com.cn,不承诺必答。
基本概念
1.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2.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3.外汇账户:包括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其中“现汇账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汇入外汇或者携入的外汇汇票转存开立的账户;“现钞账户”系指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的账户。 4.直系亲属:指双方为配偶、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章 外汇账户管理 一、存款 (一)境内居民个人存款 1.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一下的,直接办理; 2.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一万美元)以上的,客户应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由银行进行大额备案后予以办理。 政策依据:汇发[1998]11号《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非居民个人存款 1.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钞开立外币现钞账户时,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2.每人每天存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原件(以下简称“本人入境申报单”)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我行留存复印件)。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政策依据:汇发[2004]6号《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 二、取款 (一)、境内居民个人取款 1.从现汇账户取现 1)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办理; 2)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审核《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后附)、留存相关复印件后予以处理,并进行大额备案; 3)一次性提钞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客户应持《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坐在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政策依据:汇发[2003]53号《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2.从现钞账户中取现 1)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政策依据:汇发[1998]11号《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非居民个人取款 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时,应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 每人每天提取外币现钞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应如实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为制式文件,附后)。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政策依据:汇发[200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 三、外汇账户间转账 (一)境内居民个人转账 1.银行可受理境内居民个人外汇账户(含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本人名下的转账业务,以及本人和直系亲属间的转账业务,不能受理本人和除直系亲属外的其他人之间的外汇账户转账业务。在办理此项业务时需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受理转账业务时,需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证明转账的外汇账户为户名,即确定为本人名下; 2)受理本人和直系亲属间外汇账户转账时,需客户出示视情况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具体为: a)外汇账户业务申请人和收款人同在一个户口簿的,应当出示户口簿; b)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应当出示公证单位出具的证明二者确为直系亲属的公证文件。 2.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外汇帐户的资金划转,只能是在同一性质的账户之间进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间、钞户对钞户、汇户对汇户,不得办理不同性质外汇帐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政策依据:银发[2001]376号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汇发[2002]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有关政策及明确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二)非居民个人转账 非居民个人办理境内外汇资金划转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 银行在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的基础上,只能为其办理本人同一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政策依据:汇发[200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项 第二章 外汇汇款业务 一、境内外汇汇款 1.境内个人外汇汇款(包括同城跨行和异地外汇汇款两种)必须在炒汇性质相同的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个人存款账户间办理。对存款账户户名不相同的境内汇款,客户必须提供户口本或公证文书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2.无论炒汇,境内个人外汇汇款金额不受限制。 3.个人不能往对公账户办理外汇汇款。 二、境外外汇汇款 (一)居民个人汇款——现钞账户或现汇办理 1、一般情况: 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除下列2情况外,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 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2、遇到如下五种情况: A.个人自费出国学习; B.境外就医; C.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 D.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和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 E.居民个人在境外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而发生的现钞账户存款或现钞汇出境外,金额有所放宽。具体政策如下: 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含)以下的,由银行审核客户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后直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次性汇出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 一次性汇出等值20万美元(含)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政策依据:汇发[1998]11号《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二十条;汇发[2002]29号《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二)居民个人汇款——现汇账户办理 1、一般情况: 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5万美元一下,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我行依据有关核准件为其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5万美元(含)以上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2、遇到如下五种情况,需将发生的现汇账户存款汇出境外,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由银行审核客户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后按实际发生额办理(书面证明材料见后): A.个人自费出国学习; B.境外就医; C.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 D.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和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 E.居民个人在境外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政策依据:汇发[1998]11号《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和十九条。 汇款书面证明材料: A.个人自费出国学习: 书面申请; 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 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国(境)外学校正式的录取通知书; 国(境)外学校出具的费用通知书。 B.境外就医: 书面申请 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已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 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 境外医院的接受证明及收费通知。 C.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 书面证明; 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国际学术组织证明文件。 D.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和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 书面申请; 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 E.居民个人在境外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书面申请; 本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境外公证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救助事实证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 (三)非居民个人汇款 1.非居民个人需将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时内的存款汇出境外时,直接到银行办理,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2.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需汇出境外时,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汇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本人入境申报单办理。银行应在非居民个人入境申报单原件上标注汇出金额、汇出日期和汇出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政策依据:汇发[2004]6号《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项第(一)、(二)款。 (四)境外汇款原路复汇出
境内居民个人将源于境外汇入的外汇存款原路复汇出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居民个人将由境外汇入的、未经划转或提取现钞的境内现汇存款,可以汇给原汇入人,但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金额及存款利息之和。 居民个人在办理境内现汇帐户汇出手续时,须提供外汇存款汇出申请、原外汇汇入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汇出手续。 政策依据:汇发[2003]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章 结汇业务 一、境内居民个人结汇 (一)结汇限额 无论现钞或现汇, 1.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办理; 2.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应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由银行按照《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见“大额结汇所需证明材料”),审核后予以办理; 3. 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居民个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真实性后,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政策依据:汇发[2004]18号《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二)大额结汇所需证明材料 对于居民大额结汇,需要依据下列规定提供收入来源证明材料: ①专利、版权收入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本人身份证明 B、专利或版权证书 C、转让或者使用协议 D、境外税务凭证 ②稿费收入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本人身份证明 B、已发表作品 C、境外税务凭证 3.咨询费收入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本人身份证明 B.咨询协议 C.境外税务凭证 4.保险金收入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本人身份证明 B.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5.利润、红利、收入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本人身份证明 B.投资协议或股份证明 C.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 D.境外税务凭证 6.利息收入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 A.本人身份证明 B.债券或债券登记证或存款利息清单 C.境外税务凭证 7.年金、退休金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本人身份证明 B.在境外工作证明 C.境外税务凭证 8.雇员报酬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本人身份证明 B.雇佣协议 C.境外税务凭证 9.遗产继承外汇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本人身份证明 B.公证书 C.境外税务凭证 10.赡家款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本人身份证明 B.亲属关系证明书 11.捐赠款结汇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A.本人身份证明 B.捐赠函 C.捐赠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汇发[1998]11号《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二、非居民个人结汇 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如实向银行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银行应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与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 1.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中结汇(包括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1.每人每次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2.每人每月累计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确认合规用途(合规用途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不动产及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用途)后到银行办理。从境外汇入的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政策依据:汇发[2004]6号《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 2.非居民个人持外币现金结汇 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每人每次结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办理(银行留存复印件)。银行应在本人入境申报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的原件上标注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合结汇银行名称,并退给非居民个人保留。 政策依据:汇发[2004]6号《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 三、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 说明:此项规定只适用于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的境外汇入款直接结汇和汇户资金结汇;并且,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存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指向的主体(户主)应为同一人;网点受理完成后,需在客户所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甲乙双方签章处批注“×年×月×日结汇所得人民币××元”。 (一)、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时进行结汇 1.购房款来自境外汇款,我行审核以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 1)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业务申请书;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3)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4)一年期以上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5)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6)若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结汇后资金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2.购房款来自境内外汇账户,我行审核上述各项文件真实性后进行结汇,并将结汇后资金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二)、港澳台近民华侨因生活需要购买自住商品房结汇 1.购房款来自境外汇款,持以下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结汇: 1)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业务申请书; 2)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3)《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境外个人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5)若为代办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款来自境内外汇账户,我行审核上述各项文件真实性后进行结汇,并将结汇后资金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政策依据:汇发[2006]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京汇[2005]310号,《关于印发<北京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房产项下结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四、非居民兑回业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非居民凭外币兑水单、外卡取现的ATM凭条将结汇换得的人民币在离境前换回外币。由于外币换水单只有指定受理非居民结汇业务的网点才能提供,因此非指定网点在受理非居民结汇申请时,需事先了解客户是否将来可能需要将换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若需要,则应将客户介绍到指定网点办理结汇。 经营执照上有外币兑换许可的网点,经分行授权可以受理非居民兑回业务,即凭借外币兑换水单或外卡取现的ATM取款凭条将非居民所持的人民币兑回外币。 非居民办理兑回业务必须在结汇行为发生的半年内,否则外币兑换水单或ATM取款凭条失效。 政策依据:汇发[2004]66号《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第四(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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